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03执43号 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16层B-19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系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90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90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安 辉 执行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