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03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16层B-19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90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402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安 辉
执行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