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J区2140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16层B-1903。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2财保264号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2月20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75XXX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京仲调字第0078号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75XXX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