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64号
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J区2140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16层B-19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润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