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54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水仁,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任娅莉。
被告:浙江华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王家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章水仁、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8元,依法减半收取5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