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214号
原告: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412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任娅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