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90号之一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理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赵洁,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任娅莉。
被告:***,南,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1元,依法减半收取1725.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用3045.50元,由原告诸暨市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龙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