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545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瑞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金都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