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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3执635号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991号公证书及(2021)京长安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991号公证书及(2021)京长安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金 星 审  判  员   魏志斌
法 官 助 理   王永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