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木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280元,由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743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6537元,执行费428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郭 鹏
审判员  孟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