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4026号
原告: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解州解芮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院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格,女,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霞,男,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