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4026号
原告: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解州解芮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院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格,女,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霞,男,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