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1557号
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89元,减半收取计17344.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2344.5元,由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成名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