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0974号之二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缇胥电缆桥架母线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1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追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上海顶威母线桥架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增加诉讼标的金额为1015万元,已经超出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姗姗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书 记 员  赵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