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电器母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初1205号之二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电器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2层08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5号-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电器母线有限公司、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4680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宣日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