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电器母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初1205号之二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6号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电器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2层08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5号-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电器母线有限公司、江苏开达电气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4680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宣日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