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701号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远经济开发***工业园6号区自编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5号楼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易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109室H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易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仿冒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493717号、第4168147号、第4168148号、第G715396号、第G715395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事实与理由:***电气公司是全球电气行业的领导者,为100多个国家的能源及基础设施、工业、数据中心及网络、**和住宅市场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原告为***电气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相关领域同样具有极高知名度。***电气公司在开关、断路器等电气设备领域拥有多个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广泛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原告一直将“***”作为企业字号,随着原告的产品和服务逐渐遍及中国各地,原告的“***”字号赢得了广泛的知名度。被告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所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被告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字号,误导公众,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被告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官网http://www.asiaelec.com主办单位为被告上海易电电器有限公司。由此,被告上海易电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实际侵权行为人系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而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清远市,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本案移送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