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镇江***电器有限公司、***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63268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镇江***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2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镇江***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管辖权异议,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被上诉人已初步证明原审被告之一广东顺德天龙建设有限公司为使用者从而认定该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该认定错误。本案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而言,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应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但本案三名被告中仅有广东顺德天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顺德,其诉讼主体资格是确定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唯一连接点,因此其是否适格直接决定原审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在现阶段,先行审查广东顺德天龙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完全必要的,否则会出现该案件由并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被上诉人明显具有利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虚列被告的恶意,人为创设管辖链接点。二、本案中三个被告中其中两个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和销售地等均在江苏省镇江市,由该地区内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更加有利于案件实体审理。本案与禅城区有关联之处仅仅是广东顺德天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主要所诉侵权事实和权利主张在上诉人及其母线江苏有限公司,本案实际争议与禅城并无关联。虽然产品会实际销往其他省市,但如以产品被销售后的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链接点,会产生无数管辖法院,容易导致管辖连接点过多,如果允许该情形的存在,则赋予权利人任意设置管辖法院的权利,明显违背程序公正,不符合方便确定、诉讼便利的原则。而江苏省镇江市作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由该地区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更加便于查清事实,亦能节约司法资源。综上,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利为由提起本案起诉,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东顺德天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