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289号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经济开发***工业园6号区自编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5号楼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易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109室H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易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