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158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济源汽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芜湖现代产业园支一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75616926B。
法定代表人:张喜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893388XG。
法定代表人:周明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亳州市济源汽车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