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652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谯城区。
被告:赵玉民,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谯城区。
被告:修中田,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谯城区。
被告:张广明,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小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893388XG。
法定代表人:周明德。
被告: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菊路北侧、药王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069985XB。
法定代表人:李玉真。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诉被告**、赵玉民、***、修中田、张广明、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淮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