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异87号
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9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X10519818U。
负责人:刘飞,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飞,亳州新区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893388XG。
法定代表人:周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英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友阳花园门面房A1号楼2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301186XU。
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218982.77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上述被本院划拨的银行存款是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对他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应排除执行,请求解除对上述保证金账户的冻结,并返还扣划的保证金1218982.7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以(2019)皖1602执2938号执行裁定从被执行人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划拨存款1218982.77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尚未支付。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被本院划拨的上述银行存款系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学府家园”小区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应对上述存款享有质权。现“学府家园”小区房屋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该保证金尚未释放出来,法院划拨该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对上述保证金账户的冻结,并返还扣划的保证金1218982.77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仅提供《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合作协议虽有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但案外人并未提供质押合同及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是特定化的保证金账户等证据,案外人主张被本院划拨的1218982.77元是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本院不予采信。为此,案外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案涉银行存款不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范心正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