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刘庄。
法定代表人:周明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英男(该公司员工),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被告:马静,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马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1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10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