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7849号
原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893388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