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有约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可确定付款期限,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支付货款是否存在宽限期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拒绝付款的事实,应查明双方交易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