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3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解放咱与裕丰路交叉口西南(**乡七里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