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3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解放咱与裕丰路交叉口西南(**乡七里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