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302行审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徐州市河清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509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509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欠缴的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累计256393.15元进行征收。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直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徐地税三社催字[2015]509009号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十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56393.15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文书送达回证、单位欠费情况及查询单位存款情况回执。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56393.15元,经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作出的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509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征收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该局徐地税三社征字[2015]第50900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江苏金安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56393.15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育忆
审 判 员  王洪亮
人民陪审员  孙敦岭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