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79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7923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7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