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79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7923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7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