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4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塔区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94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留,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白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后,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追加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定于2023年12月25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2023年12月12日,原告***以“原告需重新确定主体及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原告撤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