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575号
原告:郑州中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常彩红。
被告:上海素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素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任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