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钧升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W7DR62,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昆山国际模具城模具材料区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周长胜。
被执行人:郑州中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6JNR6D,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10号院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常彩红。
申请执行人昆山钧升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中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62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中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中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3825.5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