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邓州市嘉阳装饰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嘉阳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新,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旭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道兵。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邓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然,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邓州市嘉阳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旭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胡殿来
审判员  陈金玲
审判员  王 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