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恢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87402X。
法定代表人李秀然,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17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690485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3月-12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六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投资)、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查到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对查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021年3月18日、8月31日,冻结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信社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15个银行账户存款(本案轮候冻结),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执行人员 已告知申请执行人:(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3)已采取的惩戒措施;(4)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银行存款本案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72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俊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