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长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2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温长才,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
关于温长才申请执行***、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做出的(2018)豫1302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7月12日、8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封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无股票,无车辆;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
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该二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温长才释明该被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02民初35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高厦
执行员于林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