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21民初1939号
原告:濉溪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徐海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超,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守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濉溪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来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超到庭参加诉讼,广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来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597600元;2.诉讼费由广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日自来水公司与广厦公司双方签订“供水工程协议书”,双方就自来水公司给广厦公司建设世纪辉煌综合楼给水工程达成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工程内容、工期、工程价款支付等方面的协议。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开工,2015年5月28日竣工,工程经广厦公司验收合格。根据协议第九条约定,广厦公司应将工程款597600元于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付清,但时至今日仍分文未付。现自来水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广厦公司未予答辩。
自来水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1.自来水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广厦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明双方均是本案适格主体。
2.《供水工程协议书》。证明自来水公司与广厦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双方对工程总价款、承包方式、工程价款支付等均进行了约定。
3.《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安装工程验收单》。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由广厦公司验收合格且服务周到、满意。
4.工程款支付计划。证明广厦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自来水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计划。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自来水公司所举证据1-3能够印证其陈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广厦公司拟定支付计划,并未实施,本案中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自来水公司与广厦公司就世纪辉煌综合楼给水工程签订《供水工程协议书》,双方就工程承包方式、工程价款(总价款597600元)、工程价款支付(于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付清)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4日涉案工程经广厦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此后广厦公司虽多次表示愿意支付工程款,但一直未能实施。现自来水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自来水公司与广厦公司所签订的《供水工程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来水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项目,且已经广厦公司验收质量合格,故广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自来水公司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厦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上述欠款的认可以及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工程款597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6元,由被告淮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陈良
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
人民陪审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纪莉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