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自来水公司

濉溪县城北韵之雅窗帘店与濉溪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621民初2866号
原告:濉溪县城北韵之雅窗帘店,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经营者:张秀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常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赵妍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徐海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公司副经理。
原告濉溪县城北韵之雅窗帘店(以下简称韵之雅窗帘店)与被告濉溪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房地产公司)、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物业公司)、濉溪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韵之雅窗帘店的经营者张秀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被告嘉和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宏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周擎、濉溪县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李光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韵之雅窗帘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6414.45元;2.诉讼费、鉴定费3000元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韵之雅窗帘店与嘉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韵之雅窗帘店租赁嘉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嘉和御景园小区1栋106、206号两间商铺,租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韵之雅窗帘店于2015年5月19日将该商铺一年的租金24677元交付于嘉和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将该商铺一年的物业费864元交付于宏发物业公司。2016年1月下旬,在天气预报提前预告降温的情况下,三被告未及时采取防冻措施,导致韵之雅窗帘店租赁的商铺楼上的自来水水表及水管于2016年1月26日被冻裂,大量自来水沿着管道向下流淌,致使韵之雅窗帘店的商铺被严重破坏,相关设备设施及材料均被水泡,无法使用,商铺也无法正常营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
韵之雅窗帘店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三被告的企业信用公司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2、原告和嘉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及交付租金的收据,证明原告租赁嘉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嘉和御景园小区1栋106、206号商铺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事实。3、原告向宏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费的收据,证明原告按规定交付了嘉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嘉和御景园小区1栋106、206号商铺物业费的事实。4、濉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记录1份,证明原告因漏水报警及处理的情况。5、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情况及为鉴定所支付的费用。6、照片及录像资料,证明商铺受损后的现场情况。7、刘海荣出庭证言。8、杨东出庭证言。
嘉和房地产公司辩称:1、本案系一般财产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我方无责任。2、涉案楼盘已销售完毕,嘉和房地产公司不具备管理权,且楼盘已经过验收,质量合格。3、从韵之雅窗帘店叙述的房屋租赁的关系上看,其损失不是租赁房屋造成的。韵之雅窗帘店的损失是因冻裂水管、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4、韵之雅窗帘店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韵之雅窗帘店对嘉和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宏发物业公司辩称:1、韵之雅窗帘店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涉案的水表、自来水管道、管理权和维护权均不属于宏发物业公司,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该事件,宏发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2、韵之雅窗帘店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濉溪县自来水公司辩称:濉溪县自来水公司不应承担损失。1、嘉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嘉和御景园小区楼内安装的供水管道产品质量合格,安装规范,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安装的水表系国内一线品牌,质保书、合格证俱全,工程验收合格,所以事故的发生与产品质量和施工技术要求没有任何关系。2、在管道被冻坏后,宏发物业公司及时向濉溪县自来水公司报修,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在第一时间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存在拖延、不作为的行为。3、在寒流来袭前,濉溪县自来水公司通过电视及短信平台多次提醒用户对室内管线进行保暖,以免影响正常用水。4、在此次事故中,三被告及楼房住户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失。5、韵之雅窗帘店存在监管看护不利等实际情况。
嘉和房地产公司为支持其诉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及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2、工程材料构备件设备报验表1份。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证据1-3证明涉案排水管材验收合格。
濉溪县自来水公司为支持其诉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濉溪县自来水公司换表情况登记表1页,证明濉溪县自来水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后及时进行了维修。
宏发物业公司未举证。
法庭出示本院调取的证据一组,证人证言2份,证明涉案事故发生时的两位证人看到的情况系管道爆裂漏水,漏水管道在入户表以外。
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当庭所举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嘉和房地产公司对韵之雅窗帘店提供的证据1-2、4-6无异议;认为证据3与嘉和房地产公司无关联性;认为证据5无法证明韵之雅窗帘店直接损失的数额,鉴定报告的第三页第二款第四项说明,财产应当是布制的、塑料的,水浸后有残值;对证据7-8认为无法证实两证人与窗帘店有劳动关系,两证人的证言与韵之雅窗帘店的陈述不相符,相互矛盾,请法庭不予采信。宏发物业公司对韵之雅窗帘店提供的证据1-4、6无异议;对证据5的质证意见同嘉和房地产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7-8认为可以看出韵之雅窗帘店一直未停止营业;韵之雅窗帘店给证人发放的工资与该事件无关;通过韵之雅窗帘店的陈述可以看出,是因接了一批活,而停业三个月,扩大了损失,应由其自身负责;其他质证意见同嘉和房地产公司的质证意见。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对韵之雅窗帘店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嘉和房地产公司和宏发物业公司的质证意见。韵之雅窗帘店对嘉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1-3认为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我国对水管的合格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标准,嘉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只是依据推荐性的标准检验的,不能作为法定依据;即使工程经过验收,也不能说明工程方对房屋及设备的质量不继续负责,竣工验收以后,建设方仍应对其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宏发物业公司对嘉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认为虽然已经验收,但不能证明涉案的管道是合格的。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对嘉和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韵之雅窗帘店对濉溪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具体的修理情况不清楚,是在漏水后4-5小时后才进行维修的。嘉和房地产公司、宏发物业公司对濉溪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没有意见。韵之雅窗帘店、宏发物业公司、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对我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当庭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韵之雅窗帘店所举证据1-8、濉溪县自来水公司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嘉和房地产公司所举证据1-3为复印件,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韵之雅窗帘店的经营者张秀梅与嘉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嘉和房地产公司的位于嘉和御景园小区1栋106号、206号商铺2间,年租金为24677元,用于开办韵之雅窗帘店。2016年1月26日约下午5时,嘉和御景园小区北门西侧门面楼四楼楼内自来水主管道破裂,破裂的主管道位于楼内用户表水源侧。自来水管道破裂后,流出的自来水流淌到韵之雅窗帘店,造成了韵之雅窗帘店内的物品损坏,损坏物品有:7米半白刺绣6001-1、7米半白玫瑰花4011-1、6米大红大花麻布刺绣8001、7米咖啡刺绣1503、7米咖啡横条纹F6-5、9米蓝色雪呢尔、80根罗马杆6.7米、20根加厚太阳花罗马杆6.7米、电锤一个、饮水机一个、米一袋、挂钩一箱、配件四袋(环子、固定扣)、墙面、吊顶、路线。上述实物资产损失经安徽淮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价为16971.05元,韵之雅窗帘店支付鉴定费3000元。韵之雅窗帘店因自来水淹泡,造成停业两个月,韵之雅窗帘店在停业期间支付雇佣工人刘海荣、杨东底薪工资每人每月1500元,并支付了物业费每月72元等。
韵之雅窗帘店位于的濉溪县嘉和御景园小区的自来水是由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到户收费,自2010年开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涉案破裂的自来水管道位于户表水源侧,且系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到户收费,故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应对该管道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因濉溪县自来水公司没有尽到对该管道的管理和维护责任致使该管道破裂,造成韵之雅窗帘店被破裂管道流淌出的自来水淹泡,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应对因此产生的韵之雅窗帘店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无有效证据证明嘉和房地产公司、宏发物业公司有过错,因此嘉和房地产公司、宏发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濉溪县自来水公司辩称涉案自来水管道破裂系不可抗力引起,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涉案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的韵之雅窗帘店的损失认定如下:1、损坏的各种物品价值为16971.05元及鉴定费3000元,合计19971.05元;2、韵之雅窗帘店停业期间的损失,结合韵之雅窗帘店停业时间及支付的房租费、雇佣工人工资、物业费等,本院酌定为16000元;合计35971.05元。综上,濉溪县自来水公司应赔偿韵之雅窗帘店各项损失合计3497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濉溪县自来水公司赔偿原告濉溪县城北韵之雅窗帘店3597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濉溪县城北韵之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濉溪县城北韵之雅窗帘店负担1035元,由被告濉溪县自来水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志强
审 判 员  张勤爱
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损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责任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