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甘露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岔路口小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枣庄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12月5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未发现银行账户有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枣庄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卢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