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执4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甘露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4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