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执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甘露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4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