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
(2016)皖0303民催11号
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清算中心:
申请人济***钢结构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对申请人济***钢结构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900051/20507192,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蚌埠市怡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蚌埠市瑞宏物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5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12日)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