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303民催12号
申请人: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员。
申请人济***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济***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900051/20507193,票面金额200000元支付人为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