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B座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100412Y。

法定代表人:谭卫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潇,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姣敏,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盈丰路1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0971X。

法定代表人:温奕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60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00312.4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00×××52账户,期限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16账户(截至2021年2月24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2481.96元),期限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本院扣划该银行账户内存款。

三、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B××的车辆,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时未能予以控制。

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然××住宅[产权证号:粤(××)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

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然××住宅[产权证号:粤(××)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

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诗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