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湖街道盈丰路1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0971X。
法定代表人温奕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9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人民币368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亦已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股票、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于已发现的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6套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共计6辆车辆,由于本院并未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且部分车辆为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3769.84元,本院已抵扣受理费。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玲
审判员 朱晔辉
审判员 高林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夏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