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8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陈伟胜。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曾宝江。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奕区。
申请执行人***、***、陈伟胜、***、曾宝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偿还***、***、陈伟胜、***、曾宝江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299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一、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四套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不动产证号分别为: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4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4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9号];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六套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不动产证号分别为: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8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5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8号];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6××**、粤BB××**、粤BB××**的三台车辆;四、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支行1101××××6009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支行7937××××1358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少辉
审判员  连 天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