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温奕区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1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温奕区,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0971X,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盈丰路11号101。
法定代表人:温奕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奕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奕区、深圳市绿宝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300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