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1652号

原告: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黄河十六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佳临集贸市场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凯,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琳雪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