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环海石化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59017202T,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黄河十六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

被执行人:滨州市环海石化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1C0L31,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新立河东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1年1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华

审判员  谢德信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