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财保82号
申请人:滨州市环海石化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新立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贺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黄河十六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执行董事。
申请人滨州市环海石化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其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环海石化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环海石化燃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玉山
审判员 杨金辉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