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黄河六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佳临集贸市场A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铁民,董事长。
上诉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贾梦琦
书 记 员 陈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