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481号
申请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黄河十六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佳林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59017202T。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xxx园××期××号楼××室房××号车库(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xx);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xxx园××号楼××室房××号××室××号××室(产权证号:鲁(20**)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xxx园××期××号楼××室房××号车库(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xx),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xxx园××号楼××室房××号××室××号××室(产权证号:鲁(20**)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