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85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朝阳街道江金社区益阳印象小区16栋二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472021XU)
原告***诉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预交102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灿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亚雄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