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执异2号
案外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街道江金社区益阳印象小区16栋二楼北,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472021XU。
法定代表人:朱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杨丽君,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在本院审理***、***、杨丽君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对执行冻结、划拨其工程款225万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于异议人账户的冻结。工程款225万元系中建一局应付给异议人承包的贵州铜仁市芭蕉冲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工程款,而非中建一局应付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不承担责任,异议人依法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系贵州铜仁市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靠挂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除挂靠管理费以外,应归***所有,故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若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郭澄清
审 判 员  刘 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威
书 记 员  李思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